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桐城法院:“1+1=1”,一车购买两份交强险出事故后只能获得一份赔偿

时间:2019-02-01 编辑:admin 点击: 3606 次
        一般来说,一辆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,但常有人问,如果买两份交强险,出事故时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吗?1月28日,桐城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在2019年新年之初就遇到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,肇事者吴某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,本案经过法官调解,伤者姚某的损失最终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。
        2018年4月19日,吴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6国道16公里+400米处时,刮擦姚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,致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,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姚某无责任。2018年10月26日,姚某起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决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。庭审前,保险公司发现吴某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,申请法庭追加为共同被告。庭审中,吴某称自己只在一家公司买了保险,另一份保险其推测是子女帮忙买的,自己此前毫不知情。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两份保险单,投保时间均在同一天同一时间段,且保单生成时间相同。后法院经过调解,由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原告姚某的损失。
       法官寄语:交强险不是自愿而是必须、强制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,带有政策福利性质,即使有两份,也只能得到一份赔偿。《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》明确规定,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一份以上交强险的,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,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事故车辆在两家公司同一时间段分别投保了交强险,没有起期先后之分,故两家保险公司平均分摊原告损失。(此案不涉及商业险赔偿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(桐城法院:笪祖曼供稿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