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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刚、王凯红同志辞去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21-06-21     阅读次数:3759次
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刚、王凯红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
 (2021年6月1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)
 
     因工作变动,刘刚、王凯红同志提出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决定:接受刘刚、王凯红同志的辞职请求,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。